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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9送货单是企业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单据,是证明收货人签收货物的重要凭证,是欠款案件中可能决定诉讼胜负的关键证据。但实际生活中许多单位与客户进行买卖交易时,一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往往是按一个电话或一个传真就把货送过去了。在客户拒付货款而不得已提起诉讼时,送货人提供的证据也就只是送货单了,然而因为送货单存在瑕疵,导致有的原告败诉或不能完全胜诉,从而给企业带来损失。本人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将送货单上的法律风险成文如下,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一、送货单上的送货人应当准确无误。
发货人应该按照自己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全称印制送货单。常见的问题是,本来是在浙江注册的企业,写成有关联的上海或江苏企业;本来是某厂、某贸易部,写成某公司;本来是公民个人,虚构某厂、某公司。如果诉讼原告是谁呢?这在诉讼到法院时,就要到工商局查询证实不存在错写的单位,再提供证据证明是自己送的货,从而增加了诉讼风险。
二、认真核实客户名称及资信情况并准确填写。
有的发货人员为图省事,不填写客户名称的全称,只简明扼要的写三、二个字。更有甚者收货方根本没有工商登记,法律上不存在该企业单位。如果收货方在送货清单上只签名不盖章或没有依法工商登记,则难以确认具体的债务人,应该告谁呢? 因此送货单上也应当填写收货人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的全称。同时生意往来过程中要对对方基本情况和资信有详细了解,便于明确被告主体身份。
三、应明确货物的具体情况。
按《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送货单一般由以下七部分内容组成:1、客户名称;2、送货单号;3、送货日期;4、货品名称、规格;5、单位、数量;6、单价,金额;7、送货人、签收人,从而确认送了什么货,什么样的货,多少货,多少钱的货,谁同谁进行交易。笔者代理过一个加工塑料瓶合同纠纷的案件,本来双方约定的价格是10元/个,但由于送货单上没有写清楚单价,结果法院按照比较同类市场价格认定为5元/个,给作为送货方的厂商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四、合理表明买方提出质量、数量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合同法》第157条、158条规定了买方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异议方式。作为送货人,送货单上最好约定数量和质量的异议期限和异议方式,以免买方借口数量不足或质量缺陷为由拒付货款,增加诉讼风险。所以送货单可加印质量异议条款,比如“如对本产品质量有异议,应于收到货物之日起XX日内向送货方提出,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除外”等内容,规避可能因此产生的风险。
五、合理的表明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 。
付款方式包括货币种类、支付时间和结算方法等内容。如果约定了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比如每天按逾付款金额的2‰计算),买方没有按时付款的,卖方就可以主张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这样买方若想拖延付款,则要考虑其违约成本而有所顾虑了。
六、要求收货方加盖印章,防范对方否认收到货物的风险。
实践中送货单最常见法律风险为签收人并非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指定收货人,由于许多送货单上只有收货人的员工签字,在诉讼中收货方往往不认账,不承认该员工是其职员。而收货方与该收货员工又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者收货方未曾为该员工在社保机构登记购买社保,则送货方将无法证明在送货单上签字的人系收货方员工。有的送货方连收货单上的人是谁都不知道,更有甚者有的送货单上内容只有送货单位填写,没有收货人签收。在没有其它旁证的情况下,要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导致诉讼被驳回,债权难以实现。因此送货后,一定要求收货方加盖收货专用章或企业行政公章或法定代表人(业主)签名,也可以是合同指定收货人签收,这是交付货物的关键环节。
特别提醒的是:送货人应当及时对帐,依法及时清收货款,避免对方长期拖欠后成为呆死帐。这点应该说不是妥善印制送货单就能解决的问题。事实上有的送货人在追收货款时,对方人走楼空,已经“潜水”了,就算是打赢官司也往往很难收回货款。
七、重视送货单保存留档,保留好台帐和证据。
送货单作为买卖交易的重要凭证,送货方一定要做好保存、留档工作:1、送货方应当制定一式四联送货单,财务、库管、业务、收货方各留一联,内容要求保持一致,坚决避免送货方没有底联原件。2、送货方与欠款方对账时,应以送货单作为依据。3、在欠款有未全部收回之时,严禁将送货单销毁有对方签字确认的一联,应永久保存,保管此联员工离职之时应当将原件进行交接。4、应当按照送货时间或客户分类进行归类保存。5、名称要求确定为《送货单》、《收货单》,避免用《出库单》。
送货单不仅仅是一份买卖凭证,更是企业的一张名片。送货单虽小,但从送货单上的内容就可能判断出一家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实力。所以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加强送货单的规范与管理,完善合同制度和合同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的法治意识和依法治企的水平,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
作者: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 丁远桂律师 联系电话:1358642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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